房屋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可以一起簽嗎??讓與擔保是什么?

推薦1年前發(fā)布 AI工具箱
26 00

實踐中可能會出現(xiàn)這樣一種借款情形,A向B借款,B要求A提供擔保,A說我雖然沒有房產(chǎn)、車輛等等做抵押,但是我哥哥C有套房子,可以用來做抵押,但他不是借款人,要不B你和C簽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我們把房產(chǎn)證、鑰匙都給你,如果我A不還錢,B可以賣了C的房子直接受償。

這種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?答案是有效的,這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讓與擔保,只是實踐中當事人、律師、法官常常會將這個讓與擔保與買賣、流質混淆(流質擔保屬于無效擔保)。有些法院可能就認為房屋買賣與借款糾紛沒有關系而不處理,這屬于錯誤。

下文我們以一則案例(2020)豫05民終1732號進行講解?!拘枰稍?,請自行度娘“秦嘉澤律師”】。

一、基本案情,明明是房屋抵押,但為了規(guī)避風險簽訂成了房屋買賣合同

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,程某香分四筆向李某鎖借款共計80萬元。其中,2015年3月17日,借款兩筆金額分別為10萬元和20萬元,由程某香、程某青共同簽名向李某鎖出具借條,2015年5月10日,借款一筆30萬元,由程某香簽名出具借條,該三筆借款,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,借款時李某鎖預先扣除了3個月的利息,之后程某香又償還3個月的利息;2016年2月23日,由程某香向李某鎖出具借條一張,借款20萬元,未約定利息。程某香向李某鎖借款時,程某香與程某青系夫妻關系。

申某平以其房產(chǎn)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,具體的擔保方式,是申某平和李某鎖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申某平向李某鎖出具房款收據(jù)并交付鑰匙,但李某鎖未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,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,也未進行抵押登記。

事后,程某香、程某青沒有及時還款,李某鎖起訴到法院,要求程家夫婦還款并且李某鎖的房產(chǎn)作為擔保要被拍賣。

二、一審法院判擔保人房屋不需要被執(zhí)行,二審改判,認為屬于讓與擔保

本案,一審法院認為程家夫婦和李某鎖之間的借款糾紛,跟申某平與李某鎖之間的房屋買賣沒有關系,所以只判了程家夫婦還李某鎖資金,沒有判定這套房屋要被拍賣。

但是,二審法院認為,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二十四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,人民法院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,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,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,以償還債務。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,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。程某香、程某青向李某鎖借款并出具借據(jù),李某鎖與申某平簽訂房產(chǎn)買賣合同,名為買賣實為借貸提供擔保,雙方形成讓與擔保法律關系。

因此,二審法院結合當事人的充足舉證,認為案件實質關系是讓與擔保,擔保有效,債權人可以執(zhí)行、拍賣這套房產(chǎn)。

三、律師評析

讓與擔保,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,將標的物轉移給他人,債務不履行時,他人可就標的物受償?shù)囊环N非典型擔保。

這種擔保由于容易與其他案件混淆,法院審判時可能會產(chǎn)生多種判斷,如果你有相關疑問或者案件需要,可以私信我們進行咨詢。

? 版權聲明

相關文章

暫無評論

none
暫無評論...